先诉抗辩权是什么意思:仅限一般保证适用
先诉抗辩权是什么意思:这项权利只属于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债权人没有先起诉或仲裁债务人,并且没有对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仍无法清偿债务之前,保证人可以直接拒绝向债权人还钱;连带保证的保证人不能行使这项权利,同时出现债务人无财产可执行、进入破产程序等四种法定情形时,该抗辩权利会随之失效,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先诉抗辩权的适用边界
你只有在保证合同写明“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由保证人承担责任”的一般保证场景下,才可以主张先诉抗辩权;如果合同写的是连带保证,或者没有写明保证方式(民法典实施后默认一般保证),权利归属会出现区别。
债权人只起诉保证人、不先起诉债务人的,法院大多会驳回起诉,除非满足法定例外条件。
先诉抗辩权失效的四类情形
| 情形序号 | 具体条件 |
| 1 | 债务人下落不明,同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
| 2 | 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的破产案件 |
| 3 | 债权人拿出证据,证明债务人财产不足以还清全部欠款,或是已经丧失还款能力 |
| 4 | 保证人出具书面文件,主动放弃先诉抗辩权 |
先诉抗辩权的行使规则
这项权利必须由保证人主动在庭审中提出,法院不会主动替你适用抗辩规则,当庭没有提出抗辩的,会被视作自动放弃该项权利。
即便债权人把债务人和保证人一起起诉到法院,判决书依然会写明,保证人只对债务人财产执行完毕后剩余的欠款承担偿还义务。
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权利对比
| 保证类型 | 能否行使先诉抗辩权 | 债权人追责顺序 |
| 一般保证 | 可以行使(法定例外除外) | 先执行债务人财产,不足部分再找保证人 |
| 连带保证 | 不可以行使 | 债权人可以直接选择起诉债务人或者保证人 |
口头承诺放弃先诉抗辩权不具备法律效力,必须形成书面签字文件,才会产生权利丧失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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