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选举的行为有哪些:四类违法情形可直接判定

破坏选举的行为有哪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八条,一共分为四大类,分别是贿选拉票、暴力胁迫欺骗、篡改选举资料、打击报复举报人,出现任意一类行为都属于破坏选举,对应的当选结果无效,情节较轻可给予治安处罚,情节严重会触犯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构成破坏选举罪;本条适用范围仅限各级人大代表与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选举,普通村民小组内部投票不在该法条约束范围内。

破坏选举的行为之贿选类行为

你用现金、礼品、购物卡、消费券、承诺提供工作或福利待遇等财物收买选民、人大代表、选举工作人员,诱导对方违背真实意愿投票,都属于贿选。

小额人情往来若附带投票约定,同样可以认定为贿选。

破坏选举的行为之暴力胁迫与欺骗类行为

你实施殴打、围堵、限制人身自由等暴力手段阻止他人投票,或是用恐吓、曝光隐私、停止工作、切断福利等方式胁迫选民改变投票意向,都属于破坏选举。

编造候选人虚假信息、隐瞒关键事实、冒充他人诱导投票,这类欺骗手段也在违法范围之内。

破坏选举的行为之篡改选举资料类行为

伪造选民证、选票、选举委托书、选民登记名册等选举文件,在计票环节多填报票数、少统计反对票,私自销毁选票,故意扰乱计票流程,都属于此类违法行为。

破坏选举的行为之打击报复类行为

对检举选举舞弊、提出罢免代表要求的人员进行降职、克扣收入、恶意排挤、散布谣言进行打压报复,也属于法定的破坏选举行为。

行为类型常见表现法律后果
贿选行为送钱送礼、许诺利益换取选票当选无效,可治安处罚,情节严重追究刑责
暴力威胁欺骗恐吓、殴打、造谣误导选民当选无效,可治安拘留,情节严重追究刑责
篡改选举材料伪造选票、虚报票数、销毁票证当选无效,可治安处罚,情节严重追究刑责
打击报复举报人排挤、打压检举选举违法的人员给予政务处分,情节严重追究刑责

普通民间社团内部投票,不适用选举法中的破坏选举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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