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病假工资如何计算:分阶段核算
工伤病假工资如何计算,核心分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满后工伤休养两类场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认定工伤且在合规休养期内的停工留薪阶段必须保持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单位按月支付,基数为受伤前12个月正常出勤平均工资,包含固定奖金、津贴补贴,不包含加班工资,常规上限12个月,重伤经设区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延长最多12个月;超出停工留薪期、仍需休养且保留工伤医疗待遇的时段,才按属地病假工资规则核算,不得混同两个标准,未取得工伤认定结论的休假只能按普通病假处理。
工伤病假工资待遇区分
你核算前先分清楚当前休假处在哪个阶段,两个阶段法律依据、支付逻辑完全不同,不能统一按病假打折发放,入职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出勤月份的平均工资核定基数。
加班费不计入基数。
停工留薪期时长优先对照本省发布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结合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休假证明确认,双方对时长有争议、或申请延长的,提交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评定伤残等级当月起停发原待遇,切换为对应伤残津贴或一次性伤残待遇。
| 休假阶段 | 计算标准 | 法定下限 | 法规依据 |
|---|---|---|---|
| 停工留薪期内 | 原工资福利100%发放 | 不得降薪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
| 停工留薪期满后工伤休养 | 按地方病假规则 | 多数地区≥最低工资80% | 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九条 |
停工留薪期满后的工伤病假,属于工伤医疗延续但不再享受停工留薪待遇,执行属地病假工资规则,部分省份会按连续工龄设置阶梯计发比例,所有地方规则都不能突破最低工资标准80%的底线,个人承担的社保公积金部分可以从该工资里正常代扣。
该口径适用边界是已经完成工伤认定、有对应医疗休假材料,仅因伤情未愈继续休息的情形;如果是自身疾病、非因工负伤,或是工伤还在事故调查、未拿到工伤认定决定书的阶段,不适用停工留薪期全额工资规则,只能走普通医疗期待遇。
如果单位直接把全部工伤休假按普通病假打折发薪,属于待遇区分错误,你可以先提交医疗机构休假证明、工伤认定材料协商更正,协商不成通过劳动仲裁主张工资差额。
已经鉴定出一至六级伤残、退出岗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不再另行计发工伤病假工资,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计算单日工资折算时优先按21.75法定计薪天数拆分月基数,再乘以对应休假天数,不要直接用自然日折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