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什么:外交基础准则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什么,它是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1953年由周恩来提出,适用于主权国家之间处理双边、多边外交关系,不适用于主权国家内部治理事务,也不约束主权国家在联合国框架下履行国际义务的相关行为。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内涵
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指每个国家都拥有独立处理本国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利,领土边界不受他国随意侵占,这是整套原则的前提,主权和领土是国家存续的基础。互不侵犯,要求各国放弃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胁的方式处理国家之间的分歧,争端优先选择外交协商途径化解。互不干涉内政,代表他国不能强行介入属于一国国内的事务,不扶持国内对立势力、不输出自身制度模式。平等互利,说明国家不分大小强弱,在交往中地位对等,开展经贸、合作活动时兼顾各方合理利益,不单方面索取。和平共处,是最终目标,各国可以保留制度、文化差异,长期稳定共存,开展正常往来。
五项原则是一个整体,不能单独截取其中一条脱离其余四条单独使用。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起源与发展
这套原则最早在1953年12月,中国和印度就西藏地方相关问题谈判时提出,1954年写入中印、中缅联合声明,之后逐步向国际社会推广,被大量发展中国家接纳,也写入多个双边国际文件。联合国大会在1970年、1974年的相关决议吸纳了和五项原则相通的理念,进一步扩大它的国际影响力。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现实用法
主权国家签订双边合作协定、发表联合声明时,常会把五项原则作为交往基础,用来划定双方交往底线。遇到领土争议、贸易摩擦、外交分歧时,可依据这套原则判断对方行为是否突破外交共识,作为外交表态、协商谈判的依据。国际组织开展区域合作机制搭建时,部分区域合作框架也会参考五项原则的精神,设计成员之间的交往规则。
它不能替代国际法全部条款。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适用边界
该原则的适用主体是主权国家,国际组织、跨国企业、民间团体不属于这套原则的约束对象。当一国行为违反联合国宪章框架下的禁止侵略等规则,触发联合国集体安全机制时,相关处置行动不受五项原则单一约束。它不要求各国放弃自身正当国防建设,各国保有合理自卫的权利,自卫行为需要符合国际法中自卫的相关限定条件。
国际社会仍存在部分国家选择性使用五项原则,只在对自身有利时引用,违背原则的完整精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