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性裁员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合规要点

经济性裁员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启动门槛为裁减20人以上或不足20人但占职工总数10%以上,满足四类法定情形之一,走完说明情况、听取意见、方案报备三步,同时落实优先留用、禁止裁减人员保护,缺少任一要件即构成违法解除,企业需要支付赔偿金,员工可主张恢复劳动关系,该规则仅适用于批量裁员,单次少量解除劳动合同不适用这套流程。

经济性裁员的法定条件

你要先核对企业是否落在四类法定情形内,第一类是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第二类是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第三类是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并且已经尝试变更劳动合同,变更之后仍然需要裁减人员,第四类是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

人数门槛是硬性指标,不满足人数比例,不能套用经济性裁员,只能使用协商解除、无过失性辞退等其他解除方式。

有部分员工不能纳入经济性裁员范围,对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包括职业病未做离岗前检查、疑似职业病观察期、工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医疗期内、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不足五年的人员,这些人员不能被纳入裁员名单。

经济性裁员的法定程序

第一步是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同步提交经营困难、重整、转产等相关证明材料,不能只口头通知,要留存书面记录、签到记录或者会议纪要。

第二步是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对裁员方案里的名单、时间、补偿方案进行调整,意见可以采纳也可以不采纳,但必须完整收集、留存书面反馈,不能跳过征询环节直接公布名单。

第三步是把定稿后的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这里是报告备案,不是审批,劳动行政部门不批复也可以继续实施,但必须完成报备动作,方案要写明被裁人员名单、实施时间、经济补偿标准、安置办法。

裁员实施后,企业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这是法定附随义务。

优先留用的人员有明确顺序,优先保留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且有需要扶养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员工,做名单排序时要对照这个标准,不能随意挑选。

补偿标准统一按经济补偿金执行,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工资基数是裁员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基数设有当地社平工资三倍上限,超过上限的按三倍封顶,计算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人数不达标,不能走经济性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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