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的确认应具备哪些条件:两项硬性判定标准
存货的确认应具备哪些条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财会〔2006〕3号)第四条规定,必须同时满足两项条件,缺一不可:一是与该存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是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仅满足其中一条不能入账,已付款但无法收回货物、或是成本无法核算的物资,都不能确认为存货,该规则适用于绝大多数工商企业,农林牧渔企业的消耗性生物资产不适用本条确认规则。
存货确认条件一: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你可以通过控制权判断经济利益能否流入,只要企业取得物资的法定所有权,后续出售、耗用物资带来的收益基本归属于本企业,就满足本条要求。
如果货物已经发出、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买方,哪怕货款还没有收到,也不能继续确认为本企业存货。
委托代销商品依旧属于本企业存货,受托代销商品不属于委托方存货,这是实务里高频出错的场景。
存货确认条件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物资必须有完整的采购单据、运费票据、加工费用凭证,能准确核算采购价款、运杂费、加工费,才可以确认入账。
没有合同、没有结算单据,暂时无法核算金额的物资,哪怕货物已经入库,也暂时不能确认为存货,只能做备查登记。
存货确认的边界限制
下面两类物资不能套用存货确认条件,需要使用其他准则处理。
| 物资类型 | 适用准则 | 不能确认为存货的原因 |
| 消耗性生物资产 | 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 | 属于农业资产,不纳入存货核算范围 |
| 建造合同项下的在建物资 |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 成本归集口径与普通存货存在差异 |
实务里经常出现的误区:只看货物有没有入库,忽略所有权归属,货到票未到的暂估入库业务,必须同时满足两项确认条件才能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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