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处分党员年度考核如何评定:按处分类型定等次
受处分党员年度考核如何评定需严格依据1998年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发布的相关意见执行,不同党纪处分对应固定考核标准,党内警告当年不得评优,严重警告分错误性质定等次,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当年直接定为不称职,立案审查期间暂不确定等次,党纪与行政处分叠加时以党纪处分标准为准,企事业单位党员可参照党政机关标准执行,仅党政机关在编党员严格适配该全套评定规则。
受处分党员年度考核各处分等次标准
党内警告处分的党员,处分当年正常参与单位年度考核,考核合格、基本合格等次不受影响,唯一限制是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日常工作实绩、考勤、履职情况的常规考核维度正常核算,仅剔除评优资格,处分期满后次年考核恢复全部参评权限。
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考核判定分两类场景,是所有处分类型中唯一需要区分错误性质的评定情形。若处分因职务履职相关错误导致,比如履职不作为、滥用职权、岗位失职等,当年年度考核直接确定为不称职等次;若处分因个人非职务类错误导致,与岗位职责、公务履职无关联,当年考核不评定具体等次,仅由考核小组撰写写实工作评语,记录全年履职情况。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处分执行当年年度考核统一判定为不称职,无论后续是否调整岗位、整改到位,当年等次不作变更。处分生效次年,党员按照新任岗位、现任职务参与常规年度考核,完全依据个人履职表现、单位考核细则正常评定等次,无额外限制。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一年、两年两个期限,考核规则对应区分执行。留党察看一年的党员,处分当年考核定为不称职,处分执行的第二年仅写评语、不确定考核等次;留党察看两年的党员,当年考核定为不称职,第二年、第三年均只记录履职评语,不核定具体考核等次,待处分期满恢复党员权利后,后续年度正常参与考核定级。
开除党籍处分是党纪最重处分,处分下达的当年,年度考核直接判定为不称职。处分生效后的第二年、第三年,当事人可正常参与年度考核流程,但全程只撰写工作写实评语,不评定合格、不合格等正式考核等次,三年期满后恢复常规考核定级规则。
立案审查未结案党员考核规则
处于党纪立案检查阶段、尚未结案定论的党员,可正常参与年度考核的各项流程,无需暂停考核,但整个审查期间暂时不确定年度考核等次。
案件结案后可快速补定考核结果。核查后不予党纪处分的,按照单位普通党员标准补定当年考核等次;核查后给予党纪处分的,严格对应前述各类处分的考核标准,重新核定当年考核结果。
多重处分叠加考核判定规则
党员同时受到党纪处分和行政处分的,统一以党纪处分的考核标准作为唯一判定依据,不叠加行政处分限制,不按较重处分升级判定,避免重复约束、标准冲突的问题。
考核适用边界与主体范围
本套评定标准核心适用人群为党政机关在编党员工作人员,包含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司法机关及人民团体机关党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员不强制适用,可结合单位规章制度参照执行,村居党员、非公企业党员无硬性统一标准,由属地党组织结合实际细化评定。
| 处分类型 | 当年考核等次 | 后续年度考核规则 |
|---|---|---|
| 党内警告 | 可合格、基本合格,不评优 | 次年恢复全部考核权限 |
| 党内严重警告(职务错误) | 不称职 | 次年正常参与考核定级 |
| 党内严重警告(非职务错误) | 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 次年正常参与考核定级 |
| 撤销党内职务 | 不称职 | 次年按新职务正常考核 |
| 留党察看一年 | 不称职 | 次年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
| 留党察看二年 | 不称职 | 次年、第三年均只写评语 |
| 开除党籍 | 不称职 | 次年、第三年均只写评语 |
所有受处分党员在处分影响期内,均会被取消年度评先评优、绩效考核嘉奖的申报资格,即便常规考核达到优秀履职标准,也无法参与各类先进评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