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自治区有哪些:共五个
少数民族自治区有哪些,我国一共有5个省级民族自治区,分别是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它们属于省级行政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设立,享有法定的民族区域自治权,适用范围限定在这5个省级自治地方,自治州、自治县不属于自治区层级,不可混淆归类。
少数民族自治区基础信息
| 自治区名称 | 首府 | 主体聚居民族 | 设立时间 |
|---|---|---|---|
| 内蒙古自治区 | 呼和浩特 | 蒙古族 | 1947年 |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南宁 | 壮族 | 1958年 |
| 西藏自治区 | 拉萨 | 藏族 | 1965年 |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银川 | 回族 | 1958年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乌鲁木齐 | 维吾尔族 | 1955年 |
内蒙古自治区是国内成立时间最早的省级民族自治区,地域横跨我国北部,境内除蒙古族外,还有汉族、达斡尔族、鄂温克族等多个民族共同生活,区域内同时设有多个自治旗,自治旗是内蒙古特有的县级自治单位,其他省份不会出现这类建制。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处华南沿海,是五个自治区中唯一临海的区域,壮族为国内人口数量较多的少数民族,当地多民族交错居住,区域自治管理兼顾沿海经济发展与民族文化保护,行政体系和普通省份保持省级架构,仅在民族相关事务上拥有自治权限。
区分自治区与自治州、自治县。
民族区域自治体系分为三级,省级为自治区,地级为自治州,县级包含自治县、自治旗,自治州和自治县同样执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但行政级别低于自治区,很多人统计少数民族自治区时,会错误把自治州一并计入,造成数量统计偏差,这类统计结果不具备行政区划参考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明确,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依照当地民族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条例不得违背宪法和该法律的基础原则,条例的生效需要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不是一经制定就能直接施行。
五个自治区内,人口结构大多属于多民族杂居状态,并非区域内只生活着单一少数民族,汉族在多数自治区内也占有不小人口比重,民族区域自治不是单纯由单一民族独立管理地方,而是各民族共同治理,保障各民族平等权利。
查阅行政区划统计资料时,省级行政区统计表格里,这5个自治区和省、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并列归类,在填报表格、答题、资料整理场景,你只需要列出这五个名称,不需要额外增加自治州、自治县条目。
该名单适用于中小学地理答题、基础资料整理,不适用于民族学深度专项调研,专项调研还需要补充自治地方人口构成、自治条例文本等更多细分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