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有哪些:法定七项内容

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有哪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一共包含产品内在质量达标、标识标注合规、包装符合特殊要求、禁止生产淘汰产品、禁止伪造冒用标识、禁止产地厂名造假、禁止掺假以次充好七大类;你可以直接对照这七条核验工厂生产、采购验货、投诉维权场景,该规则适用于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初级农产品、建筑工程、军工产品不在该法生产者义务约束范围内。

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之内在质量义务

生产出来的产品不能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对应国标、行标的,必须满足标准要求。产品要具备它宣传和品类本身该有的使用性能,如果产品本身带有瑕疵,需要提前明确说明,说明后的瑕疵品可以正常流通。产品指标还要匹配包装、铭牌、说明书上标注采用的标准,实物不能低于明示承诺的品质。

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之标识标注义务

普通产品需要标注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产品规格型号、生产日期、保质期、质量检验合格证明。限期使用的产品,清晰标注失效日期;使用比较复杂、容易造成安全隐患的产品,要有详细中文警示说明。裸装食品、其他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这是本条仅有的豁免情形。

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之特殊产品包装义务

易碎、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的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或者有其他特殊要求的产品,包装必须有对应的警示标志、中文警示说明,标注储运注意事项。包装防护结构要匹配产品风险等级,降低流转环节里出现事故的概率,这条义务只针对高风险品类,普通日用品不强制。

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之禁止伪造冒用类义务

生产者不能伪造、冒用CCC等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各类质量标志,不能伪造产地,不能冒用别的企业的厂名、厂址。这类行为属于虚假标识,和产品本身内在质量不合格属于两类违法情形,即便产品实测指标合格,单纯冒用标识依然会被认定违反质量义务,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单独处置。

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之禁止弄虚作假掺杂义务

生产环节不能往原料里掺杂质、掺假,不能用低档原料冒充高档原料,不能以残次、低等级产品冒充合格品、高等级产品,不能把检验不合格的产品直接当成合格产品出厂销售。很多工厂会在半成品阶段混入低价物料压缩成本,这个环节同样落入本条义务的管控范围,不是只看成品出厂检测。

你核验时优先核对安全标准。

采购验货、消费者维权、市场检查的判断顺序可以固定下来,先查安全指标是否达标,再核对标识、包装,最后排查有没有伪造标识、掺假造假的行为;一旦发现违反其中任意一项,生产者就需要承担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等对应的法律责任,多项义务同时违反的,会合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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