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工作人员包括哪些:按职责认定
司法工作人员包括哪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四条,指承担侦查、检察、审判、监管四类法定职责的工作人员,判断标准以岗位职责为准,不看单位归属;普通行政内勤、技术后勤、聘用书记员、法警中不承担上述四类职责的人员,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司法工作人员,该认定多用于渎职类、刑讯逼供类刑事案件主体判断,民事行政程序里的司法辅助人员口径存在差异。
司法工作人员:侦查职责人员
这类人员行使刑事侦查权,主要分布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侦查部门,包含刑警、国安侦查人员、检察院负责自侦案件的办案人员,核心工作是立案、讯问、收集固定证据、采取强制措施。派出所只做治安调解、户籍业务的民警,没有刑事侦查权限,不算这一类。
司法工作人员:检察职责人员
检察院内行使检察权的办案检察官是主体,涵盖负责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公益诉讼、控告申诉办案的人员,独立承办案件、可以作出检察法律文书是核心标识。检察院内部负责档案管理、财务、宣传等岗位人员,不具备办案检察职责,不在此范围。
司法工作人员:审判职责人员
法院里拥有审判权的法官,包括员额法官、合议庭审判人员,能够参与开庭评议、作出裁判文书。法官助理只辅助阅卷、草拟文书,没有独立裁判权,单纯记录庭审的书记员,不属于审判类司法工作人员。
司法工作人员:监管职责人员
监管职责覆盖看守所、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等场所,主要是监狱民警、看守所民警,职责是看管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罪犯,执行羁押与刑罚监管。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不属于该类别,社区矫正不属于刑法条文规定的监管职责范畴。
区分关键点是职责,不是身份。
同样在公安系统,刑侦办案民警属于司法工作人员,路面执勤交警处理普通交通事故、治安处罚时,一般不具备刑事侦查职责,不属于刑法定义下的司法工作人员。同一个单位,不同岗位会有完全不同的认定结果,这个规则在办理渎职犯罪案件时经常用来界定主体资格。
律师不属于司法工作人员,律师属于法律服务从业者,不享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的公权力职责,很多人会把律师和司法工作人员混淆。人民陪审员在参与案件审判期间,临时行使审判职权,在该案件范围内,可以被认定为司法工作人员。
适用边界是,本条认定仅适用于刑法范畴,监察机关办案人员、公证员、仲裁员,不在刑法第九十四条划定的司法工作人员范围之内,监察人员单独适用监察相关法律规定,不能套用该条文的主体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