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有哪些-是法律外双方自主协商的补充条款
第一次正经细看劳动合同细则的时候,才真正搞懂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有哪些,原先一直以为合同里除了法律硬性要求的内容,剩下的空白条目都是无关紧要的摆设,随便勾选签字就行。入职好几家小公司都是稀里糊涂落笔,从来没深究过这些补充内容的意义,直到上次因为绩效福利的问题和公司产生纠纷,吃了大亏,才明白这些没人主动提醒的约定条款,才是职场人最该攥在手里的权益凭证。
最开始的认知特别片面,总觉得劳动合同只要写清工作岗位、基本工资、作息时间、社保缴纳这些基础内容就万事大吉,其余所有额外的空白条款,都是公司用来约束员工的条条框框,完全没必要细看。每次签合同都快速翻页,扫一眼核心信息就直接签字,甚至觉得逐字核对条款太小题大做,浪费时间。现在回头看,这种敷衍的心态,直接让自己白白损失了不少本该属于自己的权益,很多面试谈好的优待,就因为没落实在约定条款里,最后全部作废。
约定条款从来不是强制必填内容。
折腾好久才搞明白,劳动法划分的劳动合同内容分两类,一类是必须填写的法定条款,少一项合同都不算合规,另一类就是可自主增减的约定条款,没有统一模板,完全看劳资双方协商敲定。身边做行政人事的朋友也说,绝大多数职场新人都分不清这两类条款,公司也不会主动科普,很多不合理的约束、模糊的福利规则,都是利用大家的认知差藏在约定板块里。
之前入职的一家电商公司,就实打实踩了这个坑。面试的时候,人事口头承诺每月有岗位补贴、季度绩效奖金,离职提前十五天报备即可,不会有任何违约金。当时听得满心欢喜,签合同的时候只顾着看基本工资和上班时间,看到约定条款那一栏大多是空白,就没放在心上,默认口头承诺和合同效力一样。结果年底公司调整制度,直接取消了所有岗位补贴,想要离职的时候,又被公司告知默认存在竞业约束,需要缴纳违约金,翻遍合同才发现,所有利好的约定没写,公司后期添加的约束条款却悄悄补在了空白处。
慢慢复盘梳理下来,日常签约最实用、最需要主动和公司协商填写的约定条款,包含试用期具体考核标准与薪资发放规则、专项技能培训后的服务期限和违约赔付标准、竞业限制的适用岗位、时间范围与对应补偿、员工保密的具体内容和边界、调岗调薪的触发条件和薪资调整标准、各类津贴福利的发放细则、特殊作息的补充约定以及离职交接的特殊要求,这些内容都不在法定必填范围内,全部属于约定范畴,写进合同就具备法律效力,不写就代表双方无相关约定,口头承诺一律不作数。
很多公司会刻意模糊约定条款的概念,把法定内容和协商内容混为一谈,用来误导员工。法定条款是合同的底线,缺一不可,约定条款是合同的补充,可增可减、可改可删,主动权其实是双向的,不是只有公司能单方面制定规则,员工也可以根据自身需求提出协商要求。
后来再找工作签合同,再也不会盲目签字。拿到合同第一时间就翻找约定条款板块,把面试沟通好的绩效规则、福利补贴、培训相关约定全部逐条手写补充进去,遇到公司不合理的隐性约束条款,也会直接提出异议,要求删除或修改。也是这一个小小的改变,后续换岗、核算薪资的时候,再也没有出现过权益被随意侵害的情况。
收拾完最新的劳动合同纸质版,叠好放进文件袋的时候,才发觉从前那些潦草签字的瞬间,全是没由来的莽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