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一年合同试用期多久:最长不超过两个月

签一年合同试用期多久:最长不超过两个月

当初入职新公司的时候,人事随口提了一句签一年合同试用期多久,我没提前查规则,凭着以前模糊的记忆默认试用期三个月,傻乎乎签了入职协议,差点平白多熬一个月的试用期,现在想起来依旧觉得憋屈。

之前一直搞混劳动合同期限和试用期的对应规则,总觉得不管签一年还是三年合同,试用期都是统一的三个月起步。面试的时候,HR明确说劳动合同签一年,试用期三个月,薪资按试用期八折发放,当时一心想着尽快入职上班,压根没质疑这个说法的合理性,直接点头同意了。

真正入职一周后,和同批次入职的同事闲聊,才发现不对劲。他和我签的是一模一样的一年期劳动合同,人事给他定的试用期只有两个月。

那一刻瞬间反应过来,公司是故意模糊规则,想多克扣一个月试用期工资。很多小型私企都会钻员工不懂劳动法的空子,随意延长短期合同的试用期,大部分新人不了解细则,就会默默吃这个哑巴亏,白白承受更低的薪资、更严格的考核标准。

我当时立刻翻查了劳动合同法的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这里的一年以上,是包含一年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也就是说,签一年整的用工合同,法定最长试用期只有两个月,三个月试用期属于违规操作。

手里摸清规则之后,没有冲动找人事对峙,先仔细翻看了自己签署的纸质合同。合同里白纸黑字写着试用期三个月,薪资标准比转正薪资低百分之二十,这也就意味着,如果默认履行合同,我会多一个月的试用期待遇,且这一个月的违规试用期,公司的操作完全不合规。

纠结了两天,最终还是鼓起勇气找人事沟通。一开始人事还在搪塞,说公司统一入职标准都是三个月试用期,所有人都是一样的,不存在特殊调整。

直接搬出对应的劳动法条款,明确告知一年期合同试用期上限是两个月,公司约定的三个月已经超出法定标准,属于无效条款。一旦产生劳动纠纷,多出的一个月试用期需要按照转正工资补发差额。

折腾好久才搞明白,公司就是利用新人的信息差牟利,知晓我摸清规则后,人事立刻松口,当场修改了合同试用期时长,确定试用期为两个月,并且承诺后续薪资核算全部按照合规标准执行,不会再有违规操作。

身边不少刚毕业的朋友都踩过这个坑。有人签一年合同,被安排了四个月试用期,全程稀里糊涂,直到离职核算工资时才发现问题,但已经过了维权最佳时间,最后只能不了了之。

试用期不只是薪资打折,还有很多隐形限制。试用期内辞退员工的门槛更低,社保缴纳部分部分公司也会拖延,过长的违规试用期,会让自己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用工状态,权益完全得不到保障。

不用轻信公司口头承诺的统一制度,所有试用期时长,只看劳动合同的签订年限。

收拾工位的时候,把修改后的合同单独折了一下,夹在文件夹最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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