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里咱们偶尔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去办个证件被行政机关拒绝了,或者收到了行政机关的罚款通知,觉得这事不合理,想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可一想到 “行政诉讼” 就犯嘀咕 —— 到底该告谁呢?这其实就是要搞清楚行政诉讼的被告是谁的问题,要是找错了被告,不仅白费功夫,还可能耽误维权的时间,所以弄明白这个事儿特别重要。
首先最常见的一种情况,就是谁直接给你做了那个让你不服的行政行为,谁通常就是行政诉讼的被告。比如说,你开了家小超市,市场监管局来检查,说你卖的某样商品不合格,给你开了罚款单,你觉得这个罚款没道理,那这时候要告的就是作出罚款决定的市场监管局。再比如,你想申请宅基地,向乡镇政府提交了材料,乡镇政府明确拒绝了你的申请,并且给了你书面的拒绝通知,你对这个拒绝决定不满意,那行政诉讼的被告就是这个乡镇政府。这种直接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作为被告,是最基础也最容易判断的情况,就像咱们平时遇到事儿,谁直接跟你产生了纠纷,那找对方理论肯定是第一步。
不过也不是所有情况都这么简单,有时候行政行为不是一个机关单独做的,可能涉及到上级机关的批准。比如某个县政府觉得你家的房子属于违建,要进行拆除,但按照规定,拆除这样的房子需要经过市级政府的批准,市级政府批了之后,县政府才下发了拆除通知。这时候你要是对拆除通知不服,想确定行政诉讼的被告,可不能想当然地以为要告批准的市政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这种经过上级批准的行政行为,要看最终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是谁的名字,谁署名谁就是被告。要是拆除通知上盖的是县政府的公章,那行政诉讼的被告就是县政府,而不是批准的市政府。这就好比咱们平时办个事,虽然背后有领导点头,但最终给你开证明、签文件的是具体办事的部门,有问题肯定先找这个办事部门。
还有一种情况是委托行政,简单说就是一个行政机关把自己的部分职权委托给另一个组织去行使。比如区民政局因为人手紧张,把辖区内低保申请的初审工作委托给了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在初审的时候,把你的低保申请给驳回了。这时候你要是不服,想提起行政诉讼,可不能把街道办事处当成被告。因为街道办事处是受区民政局委托来做这个事的,它本身没有自己的职权去决定低保申请的初审结果,真正有职权并且要承担责任的是委托它的区民政局,所以这种情况下行政诉讼的被告是区民政局。就像咱们找别人帮忙办事,帮忙的人办错了,最终还是得找委托帮忙的人负责,道理是一样的。
要是遇到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情况,确定行政诉讼的被告就需要多留意一下了。比如以前有质监局和工商局,后来机构改革,这两个局合并成了市场监管局。如果在机构改革之前,质监局给你作出了一个行政处罚决定,你当时没在意,等想提起行政诉讼的时候,质监局已经不存在了,职权都归到了新成立的市场监管局。这时候你就不用纠结原来的质监局去哪了,行政诉讼的被告就是现在承接了质监局职权的市场监管局。还有的时候,不是合并,而是某个行政机关被撤销后,它的职权分给了不同的机关,那就要看你不服的那个行政行为对应的职权现在归哪个机关,哪个机关就是被告。这就像一家公司倒闭了,它的业务被另一家公司接手了,你之前和这家倒闭公司有纠纷,现在就找接手业务的公司解决。
开发区管委会这种主体,大家可能平时接触不多,但有时候也会涉及到行政诉讼的被告问题。现在很多地方都有开发区,开发区管委会会负责一些招商引资、项目审批之类的工作。如果开发区管委会是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来行使这些职权的,比如它有权批准企业的建设项目,那它作出的行政行为要是让你不服,它就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但如果开发区管委会没有法律、法规的授权,只是受上级政府,比如市政府的委托来做这些事,那它就不能直接当被告,行政诉讼的被告得是委托它的市政府。比如开发区管委会给某家企业批了一块地用于建设厂房,要是这个审批职权是法律明确给管委会的,那不服就告管委会;要是这个审批权本来是市政府的,只是让管委会帮忙办,那不服就得告市政府。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是经过行政复议之后再提起行政诉讼,这时候行政诉讼的被告确定会稍微复杂一点。比如你先对某个行政机关的行为不服,向它的上级机关申请了行政复议。如果复议机关维持了原来的行政行为,也就是说复议机关觉得原来的机关做得没错,那你要是还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时候,被告就不只是原来的行政机关,复议机关也得作为共同被告。要是复议机关改变了原来的行政行为,比如原来的机关罚了你 5000 元,复议之后改成罚 2000 元,或者直接撤销了罚款决定,那你对复议结果不服的话,行政诉讼的被告就是复议机关。还有一种情况是复议机关收到你的复议申请后,迟迟不作出复议决定,也就是不作为,这时候你要是想告,既可以告原来的行政机关,要求它改变原来的行为,也可以告复议机关,要求它履行复议的职责。这种复议后的情况,就好比咱们和别人有纠纷,先找了对方的上级评理,上级评理之后,咱们要是还不满意,就得看上级是怎么评的,再确定到底告谁。
其实不管是哪种情况,确定行政诉讼的被告,核心就是看谁真正拥有作出行政行为的职权,谁应该对这个行政行为承担责任。有时候可能会遇到多个机关牵扯进来的情况,但只要咱们仔细理一理,看清楚最终作出决定、署名的是谁,或者谁拥有对应的职权,就能找到正确的被告。不用觉得行政诉讼这件事有多复杂,也不用因为担心找错被告就不敢维权,只要把这些基本的情况弄明白,在需要的时候,就能准确找到该告的主体,让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