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死人为什么不判死刑:交通肇事致死不属于刑法死刑适用范畴
很多人情绪上头的时候,都会问同一个问题,撞死人为什么不判死刑,当初跟进亲戚的交通肇事案子时,我整整半年都卡在这个疑惑里,甚至一度觉得法律的判决,根本没办法安抚受害者家属。
事情发生在前年,远房姑父晚上横穿城郊快速路,被一辆超速行驶的私家车当场撞死。出事的路段没有人行横道,路边也立过警示标牌,禁止行人随意横穿主干道。肇事司机当时车速超出限定速度四十多码,开车的时候低头看了一眼手机消息,就这短短一两秒的空档,酿成了无法挽回的悲剧。
最开始全家人都咬死,一定要让司机被判死刑。毕竟活生生的人就这么没了,姑姑整日以泪洗面,家里所有亲戚都一致认为,致人死亡就该付出对等的代价,死刑是最基本的底线。那段时间跑遍了律所、交警队,反复和办案民警、委托的律师沟通,脑子里只有一个念头,不惜一切代价重判对方。
之前一直钻牛角尖,单纯以为只要撞死了人,性质就和故意杀人一模一样,量刑标准也该统一。还傻傻的做过无用功,多次在调解现场情绪化控诉,逼着对方接受我们的诉求,完全听不进去律师给出的专业建议,现在回头想想,那个阶段的执拗,纯粹是在白白消耗所有人的精力。
律师后来耐着性子拆解过案件的定性,也是我第一次真正摸透这类案件的底层逻辑。刑法里死刑对应的,基本都是主观上带有恶意的犯罪,像是蓄意杀人、恶性暴力犯罪这类,行为人从一开始就带着伤害他人的目的。
交通肇事罪完全是另外一种定义。
本质上属于过失犯罪,绝大多数肇事司机,没有任何想要伤害、杀害路人的主观想法,没人会故意拿自己的驾照、征信甚至牢狱代价,去刻意制造车祸。哪怕司机存在超速、分心驾驶、酒驾这类违规行为,也只能判定为过于自信或者疏忽大意,和主动施暴有着天壤之别。
很多人都分不清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边界,我之前也是如此。总觉得人死了,犯罪结果一致,刑罚就该一模一样。可折腾好几个月才搞明白,司法量刑从来不是只看最终造成的后果,行为人主观心态,才是划分刑罚等级最关键的标尺。
也见过身边有人和我们当初一样,无法接受这个设定。案件庭审的旁听席上,还有别的交通肇事案的受害者家属,当庭质疑判决结果,质问法官为何不能重罚肇事方。法庭给出的答复很直白,我国刑法里,过失致人死亡、交通肇事相关罪名,本身就没有死刑这一量刑选项,最高刑罚也仅有十五年有期徒刑。
短短的一句话,直接击碎了我们所有不切实际的期待。
案子最后宣判,肇事司机承担主要刑事责任,获刑十一年,同时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赔偿款下来的那天晚上,姑姑坐在空荡荡的客厅里,一句话都没说。
其实所有人心里都清楚,这笔钱、这个刑期,永远弥补不了破碎的家庭。逝者没办法回来,活着的人一辈子都要被困在失去亲人的痛苦里,可这就是现有法律框架下,能争取到的最优结果。
后面很长一段时间,傍晚习惯性走到姑父出事的那条快速路。车流来来往往,车灯连成一片晃眼的长线,每次站在路边,都会想起当初歇斯底里想要重判肇事司机的自己。现在早就没了当初的戾气,只是偶尔会莫名觉得无力。
昨晚睡前翻到以前存的案件卷宗复印件,指尖划过上面的量刑细则,终究只是轻轻合上了文件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