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备考经济法刷题的时候,一直死磕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有哪些,傻乎乎把所有和经济挂钩的往来关系都归到它的管辖范围,那时候学的特别混乱,总觉得只要牵扯金钱交易、商业往来,就都是经济法管的事,结果错题堆了厚厚一沓。
最开始的认知完全是错的,根本分不清民法和经济法的边界,习惯性把普通人私下的买卖、亲友间的借贷纠纷,都算作经济法的调整范畴。那段时间刷题屡屡翻车,碰到市场交易纠纷的题型必错无疑,明明背了不少法条概念,可一结合实际案例就彻底乱套,抓不住核心的区分逻辑,只笼统的以为经济相关的关系,全都归经济法规制,完全忽略了法律调整的主体和场景有着本质区别。
后来才反应过来,我从根上混淆了法律调整的核心场景。
经济法从来不管平等私人主体之间的日常民事经济往来,这些琐碎的民间交易、私人纠纷,全部由民法来调整。它的管辖范围从来不是宽泛的所有经济关系,而是国家介入市场经济活动后,产生的带有公共属性、监管属性的特定经济关系,这是我踩了无数坑才摸清楚的底层逻辑。
当初反复复盘错题的时候,靠着不正当竞争、市场垄断的案例才彻底打通认知。商家垄断市场哄抬物价、电商恶意刷单诋毁同行、企业虚假宣传扰乱市场秩序,这些行为不只是单一的交易纠纷,会破坏整个市场的公平环境,损害大众的公共利益,国家为了规范这类乱象、维护市场有序运行,形成的市场规制关系,就是经济法最核心的调整对象之一。除此之外,国家为了把控整体经济走势,开展的税收调控、金融监管、产业规划等宏观调控行为,衍生出的各类经济管理关系,也在它的调整范围内。
还有一类很容易被忽略的对象。
就是市场主体在国家经济规则约束下的经营协作关系,这和民法里自由平等的民事合作不一样。企业之间的招投标合作、商事经营协作,都需要遵守经济法的监管规则,不是双方私下约定即可,这种带有国家规制属性的商事协作关系,也是经济法专属的调整范畴。
折腾好久才搞明白,不用死记硬背枯燥的条文,判断的核心就看有没有国家公权力介入市场,是否服务于整体市场经济秩序和宏观经济发展。所有脱离国家监管、纯粹私人之间的经济往来,都和经济法无关。
那晚把所有错题重新归类整理,把混淆的知识点一一标注清楚,合上笔记的时候,之前积压的烦躁突然就散了,原来难学的知识点,只是自己一开始找错了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