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应具备哪些条款:缺社保约定后续仲裁处处被动

劳动合同应具备哪些条款:缺社保约定后续仲裁处处被动

前阵子入职一家小型商贸公司,人事递过来的纸质合同薄薄两页,翻来覆去只写了入职薪资和上班时长,当时心里隐隐犯嘀咕劳动合同应具备哪些条款,却没多想直接签了字,现在回头看,这份空白满满的合同,直接给自己埋了好大一个隐患。

试用期干满三个月,公司迟迟不肯缴纳职工社保,跑去行政办公室讨要说法,对方翻出当初签的劳动合同,直言合同里没有写明社保相关内容,公司没有强制缴纳的义务。当时当场愣在原地,原本以为社保是入职就该有的保障,压根没料到合同没标注这条,维权的时候会处处受限。

折腾好久才搞明白,人事当初故意删减法定必备条款,就是拿捏打工人不懂劳动法规,合同里除去薪资、工时这两项基础内容,工作地点、劳动保护、休息休假全部一笔带过,就连双方解除合同的条件都没有半行文字。身边同行业的朋友前两年入职连锁门店,签的合同把所有法定条款一条条罗列清晰,五险缴纳基数、加班补贴核算标准、工伤赔付流程全部白纸黑字写清楚,后期门店无故调岗,朋友拿着合同去劳动监察大队,半个月就协调完成调岗补偿。

那段时间跑了三次人社局窗口,工作人员拿着我的劳动合同逐条对照法定要求划缺项,先是指出劳动报酬的书写存在漏洞,只写了每月到手工资,没有标注绩效、全勤、加班费的计算方式,后续公司以效益下滑为由克扣绩效,手里的合同根本拿不出有力凭证。

合同里也没有约定工作岗位,入职时口头承诺做运营专员,入职半年后领导直接安排线下铺货的外勤工作,拒绝调岗就被通知停发当月绩效。拿出合同对照,整张纸找不到岗位相关文字,劳动仲裁庭的调解员都坦言,缺少岗位条款的劳动合同,很难判定企业单方面调岗属于违规操作。

社保相关的条款缺失是最棘手的问题,人社局工作人员给出的调解方案是补缴社保,但企业始终推诿,仲裁开庭前反复核对合同文本,才发现这份合同连用人单位的完整注册信息都只写了简称,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立案的时候还要额外跑工商大厅调取企业工商档案,平白多耗了大半个月的时间。

后来抽空把完整的劳动合同范本打印出来,逐字和手里这份残缺合同对比,才清楚法律规定里硬性要求写明的内容足足有七八项,除开工资、社保、工作岗位、工作地点,还有劳动安全防护、职业危害告知、劳动合同期限、解除终止合同的对应规则。当初签合同的时候只顾着看纸面的工资数字,完全忽略条款完整度,等到自身权益受损,才意识到每一条法定条款都是用工双方的约束凭证。

下班收拾工位的时候,翻出当初人社局出具的劳动材料回执,纸张边角都被反复翻阅磨得起毛,指尖摩挲着上面标注的合同缺项清单,只觉得当初签合同的时候多留一分钟核对条款,都不会落到要来回跑政务大厅维权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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